发布日期:2026 年 1 月 1 日
生效日期:2026 年 1 月 3 日
为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规范本公司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自审工作,保障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文市发〔2013〕39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人看人视频网(网址:rkanr.com,以下简称"本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系广东网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容管理的基本制度,由公司内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全体内容审核、编辑、运营及相关人员一体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制度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文市发〔2013〕39 号)、《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人看人视频网向公众提供的全部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与管理工作,包括音乐娱乐产品、动漫产品等视听内容的采集、编辑、上线、传播、下线全过程,以及用户在本网站发布的评论等互动内容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从事与内容相关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运营、技术保障工作的,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先审后播。所有拟向公众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服务,在正式提供前必须经过内容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上线。
2.依法审核。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内容情形为审核底线,不得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服务。
3.人人有责、分级负责。内容审核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复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4.技术与人工相结合。通过技术手段实施日常监测,由取得资格的内容审核人员实施专业判断,两者互为补充。
5.全程留痕。内容审核、处置、巡查的全部环节形成记录,按规定期限保存备查。
第四条 制度体系
本制度为公司内容管理的公开制度文件,另行制定《内容审核操作细则》《内容审核人员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办法》等内部文件作为配套。内部配套文件涉及具体岗位人员、考核标准、奖惩数额的,不对外公示,仅供公司内部执行及依法接受监督检查时出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内容管理部门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容管理部门,作为本网站内容管理的专职机构,统一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日常监测、违规处置、记录归档、人员培训等工作。
内容管理部门独立于经营、销售等部门行使审核职权,不受经营指标、流量考核等因素干涉,保障审核人员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第六条 人员配备
公司配备与审核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内容审核人员,具体配置如下:
1.内容管理负责人 1 名,由公司聘任,负责内容审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复核签字、对外联络及重大事项报告;
2.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内容审核人员不少于 3 名,负责实施具体审核工作;
3.技术支持人员若干,负责技术监测手段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上述人员数量将随本网站内容规模、服务范围的扩大同步增加,保证审核力量与实际业务量相匹配。
第七条 审核人员资格
内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2.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熟悉本制度规定的审核标准;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审慎地作出判断;
4.每年至少参加 1 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后续培训。
未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人员,不得独立实施内容审核工作,不得在审核意见上签字。
第八条 审核人员职责
内容审核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标准、流程实施内容审核,独立表达审核意见,并对本人签署的审核意见负责;
2.参加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公司内部培训;
3.发现违规内容立即报告并按规定处置,不得隐瞒、拖延;
4.对审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提请讨论或申请行政指导;
5.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九条 培训与考核
公司建立内容审核人员培训制度:新进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人员每年至少参加 1 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后续培训;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 1 次内部业务学习,及时传达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典型案例。
培训内容包括:网络文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禁止内容识别要点、未成年人保护要求、审核系统操作规范、典型违规案例剖析等。培训记录纳入审核人员业务档案保存。
第三章 内容审核标准
第十条 禁止内容标准
公司承诺自身不提供含有下列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服务,并将下列情形作为内容审核的基本标准。
1.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不得提供载有下列内容的文化产品: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 宣扬邪教、迷信的;(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依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2)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3)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4) 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5) 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6) 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文化产品,进行技法展示或者解说的。
3.依据《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九条,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或者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节目内容,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2) 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3) 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4) 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5) 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6) 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7) 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8) 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9) 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10) 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危险项目;(11) 表现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12) 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13) 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14) 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15) 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电子游戏类内容;(16)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其他不予提供的情形
除第十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外,下列内容亦不予提供:
1.未取得合法授权或者来源不明、权属存在争议的内容;
2.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而依法应当报审、备案的文化产品;
3.侵害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4.含有虚假信息、误导性表述,可能危害公众利益的内容;
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要求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特别标准
涉及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内容,除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姓名、学校、家庭住址、行踪等个人信息;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实施危险行为或者进行与其年龄、心智不相适应的活动;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牟取不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网红儿童"炒作获利。
第十三条 标准的更新
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者新出台相关规定的,本制度第三章禁止内容标准同步更新,并在本网站公示最新版本。
第四章 内容审核流程
第十四条 先审后播总体要求
公司在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服务前,依法对拟提供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上线、不得向用户提供。
第十五条 视听内容上线审核流程
音乐娱乐产品、动漫产品等视听内容上线,按照下列流程实施审核:
• 第一环节 提交与登记。内容采集或者编辑人员将拟上线内容提交内容管理部门,同时提交内容来源、权属证明、授权文件等材料,由内容管理部门登记并编号。
• 第二环节 初审。由 2 名以上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审核人员分别依照本制度第三章标准独立审核,各自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
• 第三环节 复核。初审通过后,报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内容管理负责人对初审意见、内容来源及权属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签字。
• 第四环节 上线。复核通过后,由技术人员实施上线操作,并在系统中留存上线时间、内容编号、审核人员等信息。
• 第五环节 归档。将审核意见、复核意见、权属材料、上线记录等归入该内容的审核档案。
审核人员之间意见不一致,或者内容管理负责人认为存在疑义的,不得上线,并依照第十八条处理。
第十六条 审核时限
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提交材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完成视听内容的初审与复核;内容量大或者情形复杂的,经内容管理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 1 个工作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用户评论审核流程
本网站用户评论实行先审后发:用户提交评论后,先进入待审队列,不即时公开展示;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发布并向用户提示原因。
用户评论审核按照下列方式实施:先由内容安全策略库进行自动筛查,筛查通过的再转人工审核;人工审核由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审核人员实施,重点审核是否存在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禁止内容、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泄露个人信息。
用户评论审核原则上在用户提交后 24 小时内完成,公司将随审核力量配置逐步缩短审核时长。
第十八条 疑难内容的行政指导
对内容的合法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内容管理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判;经研判仍不能准确判断的,由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并根据行政指导意见作出处理。在获得明确意见前,相关内容不得上线。
第十九条 审核记录
每一件内容的审核均应当形成书面或者电子审核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内容名称与编号、内容来源与提供方、提交人、审核人员姓名与审核意见、复核人员姓名与复核意见、审核时间、审核结论、上线或者不予上线决定、处置情况等。审核记录由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章 技术手段与实时监管
第二十条 技术监管体系建设
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站运行的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实施实时监管,建立"技术筛查 + 人工巡查 + 用户举报"三重发现机制,配置下列技术措施:
1.内容安全策略库。建立并持续维护关键词、特征样本策略库,对用户发布内容及新上线内容实施自动筛查、拦截与预警;
2.全量留痕。对用户发布内容、上线内容的时间、账号、终端地址等信息进行记录备份,确保可追溯;
3.巡查与抽样。对已上线内容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样复核,重点复核用户投诉集中、举报集中的内容;
4.应急处置通道。配置内容一键下线、紧急屏蔽功能,确保发现违规内容后能够即时停止提供;
5.日志管理。对审核操作、下线操作、账号处置等操作留存系统日志,防止篡改。
第二十一条 日常巡查
内容管理部门实行日常巡查制度:每日对本网站首页、频道页、推荐位及用户评论区域开展巡查;对用户新发布内容实行实时巡检;每季度开展一次全站内容抽样复核,抽样比例不低于上线内容总量的百分之五。巡查情况形成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二 发现违规内容的处置
通过技术监测、人工巡查或者用户举报发现违规内容的,按下列要求处置:
1.立即停止提供。发现违规内容的,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停止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2.保存有关记录。同步保存该内容的完整记录,包括内容本身、发布时间、发布账号、终端地址、传播范围、发现时间、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处置人员等;
3.溯源核查。核查该内容的来源、审核环节和责任人,形成核查结论;
4.扩大排查。对同一来源、同一类型内容开展针对性排查,防止同类违规内容继续存在;
5.报告。属于重大问题的,依照第二十三条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重大问题报告
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公司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下列情形属于重大问题,应当在发现后 24 小时内报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英雄烈士保护的内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内容;大规模传播、短时间内集中出现的同类违规内容;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督办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举报受理
本网站在首页及内容页面设置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入口,公布本公司举报渠道以及 12318、12377、12315 等举报途径。对收到的举报,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 完成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属于违法违规内容的,按照第二十二条立即处置。
第六章 违规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规内容处置措施
对违规内容,根据情节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提供、取消推荐、限制传播范围、下线整改。对发布违规内容的用户,按照《人看人视频网用户注册与个人信息收集协议》采取警示、删除内容、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原则
公司实行内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追责情形、认定标准、处理档次由公司另行制定的《内容审核人员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该办法不对外公示。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追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责:
1.未履行审核程序,致使未经审核的内容上线的;
2.审核中未发现明显的禁止内容,或者发现后未按规定处置的;
3.发现违规内容后未立即停止提供,或者隐瞒、拖延不报的;
4.伪造、篡改、销毁审核记录或者系统日志的;
5.泄露审核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的;
6.不服从内容管理负责人的合法管理,或者利用职权干涉审核人员独立判断的;
7.其他违反本制度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追责方式
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减绩效、暂停审核资格、调离审核岗位、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内容管理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部门多次发生审核失误或者重大违规内容未被及时发现处置的,一并追究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容错与免责
审核人员已依照本制度规定的标准、流程履行审核职责,因内容采用隐蔽、变体、技术手段规避等方式导致未能识别的,且发现后及时处置并报告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已依照第十八条申请行政指导并按照行政指导意见处理的,不因该内容后续被认定违规而追究审核人员责任。
第七章 审核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审核记录保存
内容审核记录的保存期 不少于 2 年,自该内容审核完成之日起计算。保存期届满的,经内容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并留存销毁清单。
第三十一条 内容记录备份
公司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保存 60 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前款内容记录备份与第三十条规定的审核记录为两类不同记录,分别按照各自期限保存,不得相互替代。
第三十二条 档案查询与保密
审核档案由内容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实行查阅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须经内容管理负责人批准;执法机关依法调取的,予以配合并及时报告公司负责人。档案中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按有关规定保密。
第八章 制度备案、公示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备案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报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本制度修订的,修订后 30 日内重新报备。
第三十四条 公示
本制度在本网站"制度与协议公示"专区全文公示,供社会公众查阅监督。配套的内部细则、考核与追责办法不在公示范围。
第三十五条 修订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监管要求的调整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更新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发生内容安全事件暴露制度漏洞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生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内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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